入院须知 住院须知 预约须知 出院须知 出院建议
一、入院须知:
为切实保障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规范本科室各项诊疗活动,现特向患者及监护人作出以下说明:
1、大部分精神疾病患者,经过住院治疗,多数患者病情好转;然而,由于心理、精神疾病的特殊性,也有部分患者,虽经积极治疗,症状仍改善不明显,家属应于理解。
2、医师将根据患者的病情,选择合适的治疗方案。在药物治疗过程中,会出现一些药物不良反应,如:过敏、急性肌张力障碍、震颤、静坐不能、难以逆转的迟发性运动障碍、粒细胞减少、以及心血管、消化、泌尿等系统的不良反应。
3、精神疾病患者因受到精神症状影响,可能会有突发的消极自杀、冲动伤人等行为,出于安全考虑,医师可根据病情需要采取必要的约束、隔离、陪护等保护性措施时,患者可能会因不合作而致扭伤、挫伤、骨折等意外情况。精神疾病患者在住院期间可能出现自伤、伤人甚至死亡或致他人死亡等意外情况。
4、精神疾病患者住院期间,其监护人的法定监护责任并未转移。患者若伤害他人,损坏公私财物,其监护人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5、监护人应当提供患者或本人的真实信息,拒绝提供或提供虚假信息的,要承担相应责任。
6、医师根据病情需要提出陪护或转院建议时,监护人应积极配合做好患者的陪护或转院工作。患者住院期间如需生活照顾,陪护人员由监护人自行解决。
7、精神疾病的治疗目标是让患者回归社会。经医师评估,患者可以出院时,监护人应在接到院方通知后的7天内来院办理出院手续。
8、患者的监护人主动要求出院,但医师评估认为不具备出院条件的,监护人应提出书面申请并承担患者出院后的一切责任。
9、探望者不得将伤害性物品如:利器、绳索、火种等带入病室。携带食品探视,应主动办理登记并征得医护人员同意。擅自带入而导致意外情况发生的,要承担相应责任。
10、监护人在会客时若发现患者病情变化,应及时向医师或护士反映,以便及时采取相应的治疗措施。
11、精神疾病患者住院期间,可能出现擅自离院的情况。院方将立即寻找并通知监护人,监护人应积极参与寻找,发现后立即通知院方并协助将其送回。自愿住院患者在其住院期间擅自离院的,视作自动出院。
12、法定监护人或承担医疗看护职责的监护人应按规定及时交纳住院费用。如发生欠费,接院方通知后,监护人应及时来院缴纳相关费用或办理结账出院手续。
13、鉴于部分患者精神症状的产生可能与近年来流传较为广泛的精神活性物质有关。在患者首次入院之前,将进行相关实验室检查。如发现有使用精神活性物质的实验室证据,建议去本院成瘾门诊或新毒病房就诊。如监护人拒绝进行相关检测,需承担相应的责任,不得对院方的转科治疗要求提出任何异议。
14、医院视本次陪送精神疾病患者入院者为承担其医疗看护职责的监护人,并由其负责患者住院期间的相关事务;若有变更或委托他人,应向医院出具书面文件,并携受托人来院办理相关手续。
15、办理入院手续须提供经与原件核对的监护人或受委托监护人身份证复印件,并需监护人或受委托人签字。自愿住院患者须自知力完整。
16、我院可根据患者情况对患者的药物以及床位做调整。